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

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1554号 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960XT,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北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24461455K,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光华街8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保全,保全金额为500000元。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