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财保67号
申请人:兰州华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光华街8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兰州华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9680***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325160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华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325160号】房屋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9,68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78元,由兰州华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