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4民初2124号
原告: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麻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濮阳市路发电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南段(市党校院内)赣州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举,执行董事。
原告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付冰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