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路发电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路发电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内黄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7民初2056号
原告濮阳市路发电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市党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内黄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濮阳市路发电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市路发电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路发电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濮阳市路发电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5元,由原告濮阳市路发电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