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02民初28号
原告:**,男,1991年2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潇,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被告***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