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2885号
原告:深圳市瑞鸿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339号A栋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599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5245G。
法定代表人:岳强。
原告深圳市瑞鸿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瑞鸿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拥有的价值人民币63763.31元的财产,原告愿以其名下账户里的19129元为本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作为担保财产。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深圳市瑞鸿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5995A)名下账户里的19129元;
二、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拥有的价值人民币63763.3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