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9047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339号A栋806。
法定代表人:张新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洪,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1202。
法定代表人:岳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4.0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697.04元,保全费657.63元,合计1354.67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697.04元,本院不退)。
审 判 长 徐 希
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
人民陪审员 窦 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