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03民初294号
原告:**1,朔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1妻子),朔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3,朔州市平鲁区井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告:朔州市宏源工程有限公司(宏源工程公司),营业场所:朔州市智能金地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朔州市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朔州市朔城区民福西街北物产大楼西11#、1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朔州市山阴县人。
原告**1与被告**、朔州市宏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1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提出因准备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4元,减半收取4872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长 宋 海 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赵 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杜 瑞
书记员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