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东于镇东高白村工业园区**硅铁厂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朔州市宏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山阴赤钰冶金有限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追加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西正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我院同意并送达相关材料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宝塔集团石化公司相关案件进行了指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现与宝塔石化集团公司相关的案件,都集中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本案应当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告应先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因此,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付款请求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因此,原告就先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票据付款请求权应向票据主债务人即票据承兑人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汇票未载明票据支付地,且申请人是涉案票据主债务人即承兑人,应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依法应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兴录
审判员闫全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