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洁傲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终8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洁傲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2号6幢1单元1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567980893。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巴南区木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马凼3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050715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洁傲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洁傲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洁傲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洁傲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2.50元,由上诉人重庆洁傲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