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7民初3242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马凼3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05071505。
法定代表人:陈华。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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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徐秋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冷雪枫
书 记 员 田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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