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7民初3242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马凼3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05071505。
法定代表人:陈华。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徐秋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冷雪枫
书 记 员 田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