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微电子园支行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执异34号
案外人:赵开进,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行(曾用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微电子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天街4号商铺(1层部分、2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20161662。
负责人:瞿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雪姣,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马凼3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050715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何仕春,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重庆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谷路39号2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573400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吴精佩,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郭雯,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行与被执行人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何仕春、被执行人重庆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精佩、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郭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开进对查封登记在重庆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XXX停车用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赵开进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要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赵开进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赵开进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瑶
审判员邹琳琳
审判员李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高杰
书记员陈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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