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执7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马凼3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05071505。
法定代表人:陈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谷路39号2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5734009R。
法定代表人:何正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7年5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的(2020)渝0118民初7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重庆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9756012.0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16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保险、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等的账户,因余额畸少而未扣划。
3、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房产,因轮候查封且抵押数额较大而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本院已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尚有工程款19756012.0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16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申请执行费87156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静
审判员 王伟强
审判员 杨文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许 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