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288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敏,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佳,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马凼3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05071505。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小林,男,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邓贵宾,男,苗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吴小林、邓贵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上官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