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73民初110号
原告:广东河海泵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开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何静玮、高玉霞,均系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施忠。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河海泵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三山港口路黄猄涌东面黄猄水闸旁的一处水利设施对被诉侵权产品(拍门装置)进行证据保全,并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三山港口路黄猄涌东面黄猄水闸旁的一处水利设施上的被诉侵权产品(拍门装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官 健
审 判 员 朱文彬
审 判 员 邓永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建辉
书 记 员 黄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