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5民初3948号
原告:济南安诚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慈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达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3-6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安诚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达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安诚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安诚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安诚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9元,由济南安诚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