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亿利达环保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泊头市亿利达环保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泊头市昊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泊民初字第1931号
原告泊头市亿利达环保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市齐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昊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齐桥镇太平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泊头市亿利达环保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泊头市昊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泊头市亿利达环保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承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脉冲布袋除尘器一台,单价40000元。原告依约提供该除尘器安装完毕并经环保部门监测达标。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有28000元未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8000元及利息。
被告泊头市昊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说的欠款28000元无异议,但是因为原告给我公司安装的除尘器有质量问题,所以剩余货款至今未付。另我公司至今也未见到原告所讲的环保部门的监测报告。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产品承揽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脉冲布袋除尘器一台,规格型号“MC-100”,单价40000元。同时合同约定了质保期、交(提)货地点、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原告依约将除尘器提供给被告并安装完毕,被告支付货款12000元,剩余280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产品承揽加工合同予以证实。原告主张该除尘器早已为被告安装完毕,依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被告应将剩余货款28000元结清。且该除尘器经泊头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产品质量合格。为此原告提交加工承揽合同一份、泊环监铸齐(2014)字003号铸造企业监测结果通知单一份。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被告主张该除尘器在2014年4月20日左右安装完毕,大约使用了两天后除尘器布袋着火,被告多次叫原告方来人维修,但至今未予修复,因原告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被告未付清该除尘器的余款。为此,被告提交加工合同一份、照片五张。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加工合同予以认可,对照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8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提出原告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因产品质量问题拒付欠款的辩解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泊头市昊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泊头市亿利达环保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费2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3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曹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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