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亿利达环保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泊头市亿利达环保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泊头市昊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泊头市亿利达环保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泊头市昊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7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沧民终字第3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泊头市昊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泊头市***太平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泊头市亿利达环保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泊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泊头市昊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泊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泊头市昊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泊头市昊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泊头市昊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泊头市昊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