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91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钦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04号华飞捷座1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568945162Q。
法定代表人:梅国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思源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正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1926492H
法定代表人:庞鹏远,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钦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思源水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鲁0191民初2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信息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位小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