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1民初2018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市栾城区,现住***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钦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04号***座1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10456894516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北钦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