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881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佳木斯市。
被执行人:**,男,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董天雷。
被执行人: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881执6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秋
审判员 周春太
审判员 马长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