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佳木斯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桦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佳木斯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街7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江省桦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木斯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佳木斯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