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803民初2751号
原告:佳木斯盛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宏胜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黑龙江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街7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佳木斯盛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佳木斯盛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佳木斯盛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