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08执复20号 复议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黑龙江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中山街7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原审异议人):佳木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黑龙江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郊区法院)(2021)黑0811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郊区法院查明,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黑081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判决:某某公司给付某某公司砖款152.6459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2.64597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判决生效后某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因某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17年12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某某公司的申请,该案于2018年10月10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某公司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申请结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7日作出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2019年5月22日,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因某某公司抵债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导致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无法全部履行,某某公司承诺再给付某某公司70万元。之后某某公司未履行补充协议,某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补充协议给付欠款及利息,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黑0811民初973号民事裁定,认定诉请的内容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内容,驳回了某某公司的起诉。某某公司要求恢复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遂提出执行异议。 郊区法院认为,某某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某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符合规定,并且(2020)黑0811民初973号民事裁定认定某某公司未履行债务需要通过执行程序处理。裁定撤销本院2018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8)黑0811执恢112号结案通知书。 复议申请人某某公司向本院复议称,请求撤销郊区法院(2021)黑0811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审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异议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超出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期限,郊区法院受理并支持异议请求,存在明显错误。本案是基于执行和解之后,原审异议人自行提出申请结案,郊区法院作出了(2018)黑0811执恢112号《结案通知书》。根据执行卷宗显示,原审异议人于2018年9月1日提出结案申请,并于同日签收(2018)黑0811执恢112号《结案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期限的问题批复》法释(2016)3号的规定,假设原审异议人对于郊区法院的《结案通知书》存有异议,也应当于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原审异议人于2021年12月针对《结案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超出了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期限,应当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但是郊区法院在原审异议人没有证据证实原审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满足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受理并支持原审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存在明显错误。二、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并已经履行完毕,对双方当事人具备约束力。本案是双方在执行环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郊区法院根据原审异议人的申请,作出的(2018)黑0811执恢112号《结案通知书》。退一步讲,根据原审异议人的申请理由,其认为在执行环节向法院提交的相关材料虚假或存在欺诈而作为其提出执行复议主要理由。但是时至今日,原审异议人没有举示证据证实其主张观点,也没有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审异议人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并已经履行完毕,在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郊区法院不应当受理原审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三、郊区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错误,复议申请人已经就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2020年6月,原审异议人作为原告,已经向郊区法院就其认为的《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部分提起诉讼,经过审理郊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审异议人未提起上诉。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原审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申请书显示,双方的纠纷在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异议申请人已经根据上述规定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因此异议申请人就不能再次通过法院继续强制执行方式寻求保护,而是应当依赖于其已经提起的诉讼,维护其权益。需要强调的是,郊区法院在审理(2020)黑0811民初973号民事案件时,复议申请人已经举示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最后一笔70万元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原审异议人对此没有异议。由于郊区法院在审理(2020)黑0811民初973号民事案件时,是认为原审异议人主张权利方式存在不当,而裁定驳回起诉,并未就案件的实体内容予以审理,并未得出复议申请人与原审异议人之间尚存债务的认定,在此情况下郊区法院认定双方尚存债务,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四、撤销(2018)黑0811执恢112号《结案通知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郊区法院(2021)黑0811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作为撤销(2018)黑0811执恢112号《结案通知书》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规定内容,仅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不服而提出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和审理期限,并未就撤销执行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郊区法院撤销(2018)黑0811执恢112号《结案通知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郊区法院(2021)黑0811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复议申请人所请,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申请人某某公司无证据向本院提供。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收到复议申请书后无答辩意见和证据提供。 本院经审查对郊区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中,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某公司向郊区法院申请结案,郊区法院已于2018年10月27日作出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故该案已经履行完毕,如某某公司认为某某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应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不应通过执行程序处理。综上,郊区法院(2021)黑0811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21)黑0811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