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82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2018)苏1282民初6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江苏中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694006.1元及利息70000元,合计764006.1元,约期于2019年9月13日前支付300000元、约期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464006.1元。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需承担相应的利息。二、本案经本次调解一次性处理,余无纠纷。三、本案受理费11740元减半收取5870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0490元由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依法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查封被执行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吉D×××××、吉D×××××、吉D×××××、吉D×××××、吉D×××××、吉D×××××、吉D×××××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该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辽源市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因上述不动产本案并非首查封,本院已向首查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待首查封法院处置完毕后,本案将依法受偿。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21年6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 7.本院于2021年6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及理财产品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保险及理财产品信息。 8.本院委托被执行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8)苏1282民初6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丽云 审判员  邹江川 审判员  郭满秋
书记员  陈施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