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民终2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855606481,住所地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园区富前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懿,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何剑,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钧,***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中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臧何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民初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中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