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9254号
原告:北京东方神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平和街39号院11号楼E区1至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中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中瑞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东方神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2022年10月26日,原告北京东方神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原告收到被告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东方神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东方神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神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 燕
书 记 员 林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