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689号
原告:江苏中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855606481,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富前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10日生,住靖江市中天城市。
原告江苏中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财产保全费4670元,合计5045元,由原告江苏中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金 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