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包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鼎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包执字第00007-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包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黄广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鼎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民一终字第00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损失款本金20万元、执行费2900元,合计20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自2013年8月14日至款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鼎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0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自2013年8月14日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