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8民终281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宝城路16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宣城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2)皖1881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火灾发生时,有多名目击证人看见案涉房屋上方的电线外皮着火,燃烧后滴落至屋顶,后又滴落至屋内,导致屋内衣物及财产着火。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亦载明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且案涉房屋电线安装不符合规定,容易造成接触不良、短路情形,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并曾发生过电线老化导致的火灾事故,其中***房屋外的变电箱就发生线路故障被熏黑。一审判决未予认定是室外电线引发的火灾错误。 宣城供电公司答辩称,现场目击证人***是从屋顶上往屋内烧的不符合事实,与消防队的鉴定意见不一致。***、***认为火是从屋顶上方电线处滴落下来的,但案涉屋顶属于阻燃物,不可能从屋顶上方滴落到室内;室外电线的安装并无相应规定,且***、***在加盖违建房屋时将电表箱包进屋内,其自身行为具有过错;***户电表箱被熏黑与本案无关,系因用电不当造成,并未引起火灾。案涉火灾原因事实并不清楚,消防部门的认定意见是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本案的起火点在屋内,很有可能是屋内电器使用不当引发的火灾,***、***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是室外线路引发火灾,其要求宣城供电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宣城供电公司立即赔偿***、***因火灾事故造成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各项经济损失161952.25元;2.判令宣城供电公司立即赔偿***、***因火灾事故造成房屋维修的各项经济损失62310元;3.宣城供电公司承担房屋受损评估费用3000元;4.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共计10000元由宣城供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夫妻关系。2000年5月26日,***与宁国市东岸供销合作社签订《购房协议》,购买坐落于天湖镇东岸供销合作社办公营业楼后边宿舍第6栋楼第7、8间两间房屋,********在该房屋居住。2022年1月30日中午该房屋发生火灾。2022年4月15日,宁国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载明:“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2年1月30日中午11点56分,宣城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房屋发生火灾。火灾烧毁***房屋靠东墙主卧、次卧、角屋家具物品及部分电气设备,房屋装修装饰受损,现场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为161952.25元,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1月30日11时5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房屋东部角屋;起火点位于角屋北半部分靠西墙两立柱之间;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在案件诉前调解阶段,因宣城供电公司对案涉房屋损失申请重新评估,一审法院委托安徽东南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所有的房屋因火灾造成的受损价值进行了重新评估,经评估,案涉房屋受损价值为62310元,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支付了评估费7000元。以上事实,有***、***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信息表1份、《购房协议》复印件1份、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1份及火灾现场照片、安徽东南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1份,宣城供电公司提供的火灾现场照片、重新评估费发票及当事人的当庭**等证据所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应同时具备:1、有过错或者过失行为;2、损害的客观事实;3、过错或者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加害行为。具体到本案,为证明宣城供电公司存在责任,***、***提交的有效证据为宁国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及火灾现场照片,但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房屋东部角屋;起火点位于角屋北半部分靠西墙两立柱之间;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根据***、***提供的证据及案件相关事实,不能完全证明案涉房屋火灾的发生与宣城供电公司所有的案涉供电线路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14元,已减半收取2407元,由***、***负担。 二审中,***、***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的手机截屏一份,拟证明火灾发生当天**在看见着火点时第一时间拍下视频发给119火警;证据二,火灾现场照片8张,拟证明火灾发生时,邻居们在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显示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负荷过重,电线老化引燃可燃物滴落室内衣物燃烧;证据三,2022年2月25日宁国市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次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拟证明是电线线路过负荷引发火灾;证据四,照片12张,拟证明案涉房屋处的电线安装混乱,未按标准进行安装而引发火灾。 宣城供电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证据一中并未显示案涉火灾的着火点,证据二不能证明起火原因,证据三因以重新认定书的结论为准,证据四不能证明是电线引发的火灾。 二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言的主要内容为:**与***、***家相邻,火灾当天,**看见***、***角屋屋顶上方,连接到屋墙上方位置的电线正在起火,上前查看后,发现电线燃烧后的橡胶外皮呈小火球状往下掉,房屋内已经开始冒烟,从屋顶与墙之间的缝隙冒出来。因火势控制不住,**通过手机报了火警。另二审中,本院对参与此次火灾事故调查的宁国市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进行了询问,对于《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中“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具体含义,***答复称,事故发生后,宁国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起火原因进行调查时,有周边邻居多人**,看见电线起火后有火滴落下来,引发了角房内物品起火。因不排除该种可能性,故认定书中载明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其中的电气故障即指房屋上方的电线及连接的电表箱发生故障。对于《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中“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为161952.25元”的含义,***答复称,该统计是按照当事人填写的财产损失表,按照规定进行折旧后评估的,仅用于统计火灾严重程度的类别,不能作为实际损失的认定。另该统计数字包括房屋损失和财产损失。 ***、***对**的证言和***关于起火原因的答复均无异议,但认为认定书中统计的161952.25元仅是财产损失,不包含房屋损失。宣城供电公司认为,起火原因的认定应以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为准,**的证言和***的答复与认定书不一致,应以认定书为准。关于财产损失,因消防部门对于损失数额较小的火灾事故不做评估,是按照当事人申报的数据填写,故同意***的答复。 本院审查认为,宣城供电公司对***、***所举证据一、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所举证据二、证据四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的证言与***、***一审时提交的宁国市消防救援大队向火灾现场人员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宁国市消防救援大队技术人员,参与了案涉火灾事故的调查,其对相关专业问题的答复客观实际,本院亦予以采信。 宣城供电公司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双方所举其他证据及相对方质证意见均同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也同一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案涉火灾事故发生当天,宁国市消防救援大队在调查本次火灾事故时对***、***进行了询问,两人均***灾发生前看见角屋上方位置的电线起火并有火滴落下来。二审中,***、***申请的证人**也证实火灾发生前看见角屋上方位置的电线起火并有火球滴落下来。该角屋系***、***自行搭建,未获相关部门批准。事故发生后,宁国市消防救援大队经调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角屋中部靠房屋主体东墙处,起火原因为不排除电气线路过负荷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2022年4月15日,宁国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角屋北部分靠西墙两立柱之间处,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供电公司对因火灾造成的其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应首先举证证明宣城供电公司对本起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行为,且该过错或者过失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所举证据能证明本起火灾事故的起火点位于角屋内北部分靠西墙处,角屋起火前有多人发现角屋上部电线起火,并有火球滴落。结合角屋屋顶与房屋主体东墙存在缝隙的事实,本起火灾事故有很大可能是因角屋上方电线起火,导致电线绝缘层的胶皮被烧融后,从角屋屋顶与墙体之间的缝隙滴落至角屋内,在与角屋内的易燃物接触后引发火灾。宁国市消防救援大队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亦明确了不排除此种可能性。***、***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火灾是因角屋上方电线起火引发的,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本案的火灾事故应当认定与角屋上方的电线起火存在关联性。该角屋上方的电线产权归属于宣城供电公司,因该电线起火引发事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宣城供电公司应当承担。宣城供电公司关于火灾的起火点在屋内,可能是屋内电器使用不当引发火灾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关于***、***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是角屋上方的室外线路引发火灾的抗辩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一致,本院亦不予采信。***、***关于案涉火灾是因室外电线引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上诉要求宣城供电公司赔偿房屋维修损失62310元及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其它财产损失161952.25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起火灾造成的房屋受损价值经评估可确定为62310元,但***、***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它财产损失为161952.25元。宁国市消防救援大队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虽载明火灾事故的直接财产损失约为161952.25元,但该统计是按照***、***单方填写的财产损失表评估的,仅系用于统计火灾严重程度,不能作为实际损失的认定,且该统计数字还包括房屋损失;其次,本起火灾事故虽可认定系电线起火引发,但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主要原因还在于***、***在其房屋东墙处,未经批准违章搭建了案涉角屋,并在角屋内堆放大量易燃物,导致角屋起火后火势过快又过火至房屋主卧、次卧内,最终导致案涉房屋和其它财产损失产生,对该损失的发生以及扩大,***、***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虽未能举证证明其它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但考虑到火灾确实烧毁了其家具、电器等物品,结合***、***房屋维修损失62310元和双方的过错,本院酌定宣城供电公司赔偿***、***损失500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综上,***、***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未予认定案涉火灾的发生与宣城供电公司所有的案涉供电线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2)皖1881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财产损失5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814元,已减半收取2407元,评估费10000元(3000元+7000元),合计12407元,由***、***负担5407元,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负担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14元,由***、***负担2814元,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负担2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 翔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