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322民监2号
原审原告:**才旦(又名夏吾才旦),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现住尖扎县。
原审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人民街25号。
负责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原审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人民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女,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
原审被告:***,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审被告:*祖国,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
原审原告**才旦与原审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祖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青23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才让**
审判员 乔咏梅
审判员 达哇卓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才让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