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原告某某才旦与原审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祖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322民监2号
原审原告:**才旦(又名夏吾才旦),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现住尖扎县。
原审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人民街25号。
负责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原审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人民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女,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
原审被告:***,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审被告:*祖国,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
原审原告**才旦与原审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祖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青23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才让**
审判员     乔咏梅
审判员     达哇卓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才让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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