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才旦与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3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才旦,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群,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
负责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张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祖国,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再审申请人**才旦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祖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2019)青2322民初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才旦于2020年5月12日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才旦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才旦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陶
书记员  多杰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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