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3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才旦,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群,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
负责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张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祖国,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再审申请人**才旦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祖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2019)青2322民初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才旦于2020年5月12日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才旦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才旦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陶
书记员 多杰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