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午才旦与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2322执7号
夏午才旦、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午才旦与被执行人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22914元。2021年2月4日,将执行款911400元以法银直联方式给付申请人夏午才旦,申请人夏午才旦表示自愿放弃该案以900000元案款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1514元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至此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