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322民初172号之二
原告:结扎果,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尖扎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青海丹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
被告:***,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
被告:***,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铁岭路。
法定代表人:张绍坤,该公司经理。
原告结扎果与被告***、***、***、第三人青海省永盛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结扎果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结扎果以涉案房屋已被重庆市南川区法院查封,原告结扎果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结扎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结扎果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 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