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吉0282民初743号
原告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建公司)与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破产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矿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被告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矿建公司与开发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矿建公司已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开发公司应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开发公司抗辩矿建公司所欠罚款应在工程款中扣除,但矿建公司否认尾欠罚款事实,矿建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己的抗辩主张,开发公司除矿建公司同意扣除罚款的抗辩主张本院无法支持。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27日至2015年10月21日间,正鑫公司与丰泰公司共签订了12份井巷施工合同,正鑫公司承包了丰泰公司的井巷施工工程,双方对工程项目以及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涉案工程的材料全部由丰泰公司提供,竣工结算是在丰泰公司验收合格一个月后,同时办理有关的结算手续。2019年12月16日经结算工程总造价为39922264.81元,其中丰泰公司供应材料款为14771935.61元,丰泰公司垫付的电费、运费为144782.09元,丰泰公司已给付的工程款为14846320.07元,实际尚欠工程款为10159227.04元。2020年4月28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决定开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管理人。矿建公司以(2020)吉0282民初1634号案件提起诉讼,请求开发公司给付工程款982万元,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282民初1634号判决,支持了矿建公司此项诉讼请求,开发公司尚欠矿建公司339227.04元,扣除650元罚款,开发公司尚欠矿建公司工程款338577.04元。
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8577.0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工程的该笔工程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4元,由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宏波
书记员 迟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