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81民初4415号
原告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正鑫矿建)与被告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龙矿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庆成
人民陪审员 王延玲
人民陪审员 解秋兰
书 记 员 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