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81民初4415号
原告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正鑫矿建)与被告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龙矿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庆成 人民陪审员  王延玲 人民陪审员  解秋兰
书 记 员  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