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京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宁0181民初6365号
原告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京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2020年5月7日,原告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02元,减半收取14251元,由原告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杨
法官助理 邓双 书记员 路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