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某某矿山配件经销部与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24民初993号
原告鄂托克旗***矿山配件经销部与被告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鄂托克旗***矿山配件经销部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托克旗***矿山配件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3元,由原告鄂托克旗***矿山配件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翟宇东
书记员  郝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