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晋行申261号
再审申请人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正鑫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山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山阴县人社局)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6行终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山阴县人社局于2012年1月8日作出的山劳社监罚字〔2012〕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心问题是山东正鑫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是绝对的不变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问题,当事人起诉超过最长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山阴县人社局于2012年1月8日作出山劳社监罚字〔2012〕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正鑫公司于2018年6月5日提起诉讼,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五年最长起诉期限。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裁定驳回山东正鑫公司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综上,山东正鑫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彦斌 审 判 员 李 强 审 判 员 刘晓芬
法官助理 周小明 书 记 员 武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