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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4民初236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萨仁 高娃
书记员 巴德玛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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