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汤姆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汽车中创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民初2745号
申请人:陕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50447222B。
法定代表人:张连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道广,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汽车中创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157。
法定代表人:张新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汽车中创专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汽车中创专用车有限公司账户资金420000.00元。申请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汽车中创专用车有限公司账户资金4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景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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