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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252号
申请人:内蒙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开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佩,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旭,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连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内蒙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97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内蒙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行XXXXXXXXXXX笑嘻嘻小账户内共计3597000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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