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8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桃李路2号***电气工业园101号。
统一社区信用代码:9161110005044722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汽车中创专用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市城关镇青泥社区270号。
统一社区信用代码:9161092868796781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汽车中创专用车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928民初2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扣押被执行人陕西汽车中创专用车有限公司抑尘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ZGCD16LX055139)。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汽车中创专用车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标的款27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928执24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南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