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迪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太原市大迪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晋0105行审22号
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海卫,女,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监察员,住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31号。
被申请人太原市大迪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31号(华德中心广场)1幢D座4层0401号-0404号。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执行小店人社监行罚字[2016]第(2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31日接到***举报投诉被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2016年11月10日,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令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前携带相关资料到申请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接受调查,但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2016年11月28日,申请人就此事向被申请人下发了小店人社监令字[2016]209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单位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文书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但被申请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016年12月14日经劳动保证部门负责人对复杂、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谈论,申请人下发了小店人社监告字[2016]204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小店人社监听告字[2016]204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和听证。2016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小店人社监行罚字[2016]第20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被申请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在规定的时间内被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小店人社催字[2017]2002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该公司拒不履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太原市大迪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处以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小店人社监行罚字[2016]第20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太原市大迪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扬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