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8民初952号
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抗旱服务队,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北一巷。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山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水利勘探凿井队,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希望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抗旱服务队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水利勘探凿井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抗旱服务队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抗旱服务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抗旱服务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抗旱服务队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