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485号
申请执行人何晓想,女性,生于1989年2月27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苏州花园二区4-4-402室。身份证号码412726198902276767。
被执行人新疆易为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366号新洲城市花园豪景苑1栋1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高(新)劳仲裁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148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建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