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922民初255号之一
原告:福建华易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230号水映天长家园(原*******)6#楼1层08店面。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华易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华易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华易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与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华易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32元,减半收取计13416元,由福建华易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