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02民初16177号之一
原告:宿州市杰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7564252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581XH。
法定代表人:周先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杰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杰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宿州市杰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68元,由原告宿州市杰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昌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