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4民初506号之一
原告:湖北平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A12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范国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松、罗寒松,均系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代理。
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玉。
原告湖北平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平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平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平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平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南火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镜吉
书 记 员 蒙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