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922民初519号
原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光华,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大和县。
原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庆光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其不应向**支付医疗费13922.8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1429.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7590.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7590.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8303.97元。事实与理由:**与其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古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古劳人仲案〔2021〕39号仲裁裁决,裁决**与其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23日解除;其应于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支付医疗费13922.8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1429.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7590.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7590.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8303.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合计559176.72元。其对上述裁决不服,**属于建筑业农民工,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其仅是依据法律规定向**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能由此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系在古田县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一体化项目中受伤,其己就上述项目工程购买了团体工伤保险,且其已就**工伤赔偿事宜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故对于**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而非由其承担。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私营单位建筑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041元,折合月工资5003元,故应以此标准计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故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请求本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工伤劳动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医院出院记录、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古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送达回证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提交的福州眼科医院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出院小结等证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在古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该部分医疗费的情况下,未向本院起诉,本院对该部分医疗费不予审查,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确认已收到工伤保险待遇金285535.44元,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与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认定本案主要事实如下:
1.国信公司承包古田县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一体化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后**雇佣**从事木工工作。国信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古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古田县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一体化项目参保工伤团体保险。2020年10月24日14时30分左右,**在上述项目主厂房西侧地下室施工,在用手动砂轮机切钢筋过程中,砂轮机磨光片突然断裂,碎片飞出击中其眼部,造成受伤。**受伤后,在福州眼科医院住院6天,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4天,共计住院10天。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3922.83元。
2.2020年12月15日,经古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受伤为工伤。2021年9月23日,经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情为工伤六级伤残。2021年12月7日经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
3.**因工伤待遇与国信公司产生争议,于2021年12月23日向古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古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古劳人仲案〔2021〕39号仲裁裁决,裁决**与其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23日解除;其应于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支付医疗费13922.8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1429.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7590.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7590.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8303.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合计559176.72元;驳回**的其他请求。古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8日将上述裁决书送达给国信公司。
4.古田县社会保障中心就**受工伤,向**发放工伤保险待遇285535.44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16个月计算,金额合计为112498.7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73036.72元。
5.国信公司不服古劳人仲案〔2021〕39号仲裁裁决,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2020年社平工资为7589.33元/月。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国信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国信公司应否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相关的数额。针对争议焦点问题1,本院认为,国信公司系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又雇佣**为其施工,国信公司未聘请**为其施工,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国信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针对争议焦点问题2,本院对各项诉请认定如下:1.医疗费,**因为工伤花费医疗费13922.83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该损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项已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国信公司无需支付;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项已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国信公司无需支付;4.住院伙食补助费,**受伤后住院治疗10天,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应予支持,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该项损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付;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职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与国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国信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停工留薪期工资,古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社平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8303.97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8303.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主要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